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19时许,在王某某家中,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因琐事和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冯某某手持马扎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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