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 日18时许,在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993-26号门口,被告人冯某某因感情纠纷,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被害人钟某某左侧肋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受伤,左侧隔肌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左侧胸腔积血积液(左肺压缩40.7%),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侧胸部穿透创、胸部缝合创口17.3cm,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钟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一方共赔偿被害人钟某某损失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单等书证
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收条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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