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中检刑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涿州市**乡**村,身份证号码:13243041969********。2007年3月14日,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2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5月5日、2015年2月6日、2017年6月15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该犯在河北省保定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本案由河北省保定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冯某乙等在保定监狱十五监区D105监舍内打扑克,并用方便面做筹码。期间,冯某甲认为冯某乙欠他一袋方便面,冯某乙否认,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进而互殴。过程中,冯某甲挥拳猛击冯某乙左眼部,后抱住冯某乙将其摔倒,又用拳头击打冯某乙头部两拳。冯某乙被打后,因左眼出血,被送往医院急诊。后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冯某乙左眼球破裂萎缩,左眼视力无光感,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任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解某某、蒋某某证言;2.被害人冯某乙陈述;3.被告人冯某甲供述;4.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5.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冯某乙辨认笔录、被告人冯某甲指认笔录;6.案发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冯某乙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冯某甲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光成
2019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2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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