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30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2时许,在延津县**乡**村被告人冯某甲家中,冯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甲将李某某拉翻在地,致使李某某左手受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手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冯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新延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7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在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半之间判处刑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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