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内黄县**国道**乡**庄村段路南丁某某家的核桃园内,与其前妻赵某某因其小孩冯某甲的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双臂及腹部等处捅伤。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玉兵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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