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冯XX,男,2019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11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晚22时30分许,在镇平县彭营镇冯营村,犯罪嫌疑人冯XX酒后与同村民冯XX发生口角并持椅子将其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冯XX的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冯XX赔偿冯XX医疗费用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无故持械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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