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00000011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司某甲,司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7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查明真实身份,于2019年12月9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涉嫌持有假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冯某某携带刘某某(另案处理)交给自己的101张100面额的假美元,与田某某(另案处理)乘坐江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到达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龙泉山庄,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现场查获101张100面额的疑似假美元,金额共计美元10,1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赤水市支行鉴定,查获的101张疑似假美元为假币。
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查询,2019年11月8日,美元与人民币兑换率为1∶6.9945,被告人冯某某持有假币美元10,100.00元折算为人民币70,64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汇率查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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