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镇**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寇某某(另案处理)身着网购的警服、携带手铐冒充人民警察,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西安市未央区上东大道小区停车场处,并驾车将其带至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蓝田县周边偏僻地点,以查处卖淫嫖娼可以私了为由向李某某索要1000元后伙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转账截图、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同案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扣押、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辉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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