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7********,汉族,高中文化,建材店业务员,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现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冯某某在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某某某后,谎称自己是特种兵退伍转业在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工作,假冒人民警察身份并隐瞒已婚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信任,以谈恋爱为名多次与某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请领导吃饭、投资墙面材料、买汽车保险、买裤子报销、买礼品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某某某向其转账16000余元;且被告人冯某某以某某某男朋友身份至被害人家中,骗取被害人某某某家人的见面礼现金5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冯某某手机一部,并从被告人冯某某处追回赃款3900元发还被害人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吕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款21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煦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文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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