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8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路**号,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路**楼,个体。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辽宁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尔沁左翼中旗新城区建设工程指挥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新城区博物馆、文化馆、气象馆、规划馆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约定2017年5月27日开工, 2017年12月27日竣工。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受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大清包的形式与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新城区博物馆、文化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范围为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和签证中地沟及主体工程施工阶段的劳务用工;内容为钢筋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和施工现场零星作业,合同价款暂定8568838元。约定乙方沈阳博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劳务分包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甲方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确认予以支付,劳务公司委托银行打卡发放。开工日期2017年4月12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冯某某组织170名工人如期开工。施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给施工工人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之后再没有给施工工人支付工资,直到2017年10月,共拖欠170名工人工资,总额为3674129元。2019年1月4日至1月9日施工工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2017年1月5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询问。2019年1月10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左)人社监令字[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170名工人工资,共计3675329元。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委托郑某某代表被告人冯某某全权处理保康文化馆、博物馆工程债务纠纷问题。之后被告人冯某某逃匿,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3674129元工资。2019年1-2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向171名工人支付了拖欠工资,总额3675329元,其中多支付1人工资1199元。
2019年7月16日,长春市绿园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长春市绿园区管内加州宾馆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投诉书、传唤证及邮寄存根、短信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房产情况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账凭证复印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据、被拖欠工人工资花名册、民警调查报告、判决书、办案说明、172名工人工资发放转账记录复印件、快递运单号;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关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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