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恩平市**酒家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街**号,现住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阁**层**房。201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始,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大道东**号**城**街**层商铺**号(**层)经营**酒家,并先后聘用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郑某甲等人为该酒家工作。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拖欠上述19名员工工资合共人民币95634元。后被告人冯某某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匿,经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家属代其结清上述员工的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东成
检察官助理:许小燕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庭**阁**层**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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