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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78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70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号,住安徽省******行政村**自然村**号。2013年2月20日因犯销售脏物罪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变更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作出(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判决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给王某某357411.55元,2014年6月22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自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冯某某本人使用的农业银行卡622848229******1277卡内收入金额达121万余元,足以证明冯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但冯某某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有前科,且已执行完毕,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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