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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浮区**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12民初88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车牌号为鲁******宝马牌BMW7201EM(BMW525)小型轿车归杨某所有。因被告人冯某某拒不交付车辆,杨某于2018年9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27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时被退回后公告送达,在当事人杨某、执行法院、公安机关多次联系督促的情况下,被告人冯某某拒不到案协调处理和配合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亲属代为赔偿杨某105000元,替被告人冯某某履行债务,并取得杨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91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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