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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抢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1日22时,被告人冯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西庄村一组146号门口乘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周某某拿在手里的一部蓝色华为畅享8p1us手机抢走,并将抢来的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出卖,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被抢的华为畅享8plus手机价值830元。

2019年0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西庄村一组109号门口乘被害人文某某不备,将文某某拿在手里的一部白色vivoX21手机抢走,后冯某某将抢来的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昆明市官渡区子君村亿财寄售行的老板曹某某,该手机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害人文某某被抢的白色vivoX21手机价值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强行夺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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