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某区**街道**村租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因孩子生病、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产生劫取他人钱款之念。2020年7月9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冯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扇街道**苑东面**路停车场内伺机作案,在看到被害人孙某某拉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后,遂从左后车门上车并用水果刀威胁、尼龙扎带勒脖子等手段,威胁孙某某驾驶车辆离开停车场,欲劫取其钱款。后孙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街道**路时,故意撞击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下车求救,被告人冯某某趁机逃离车辆。
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外套、黑色尼龙扎带、鸭舌帽等物证(照片);
2.增值税发票、汽车维修单等书证;
3.证人韦某某、王某某、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DNA比对结果出具的鉴定书;
7.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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