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3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4日下午,黄某甲应被告人冯某某和涂某某之约带某某某、程金、方平来武穴城区玩,后程金在武穴工人文化宫玩电子打鱼机赢了钱,打鱼机店老板不肯给钱,以程金等人作弊将打鱼机弄坏为由,叫涂某某去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及涂某某、刘某甲等七八个人将黄某甲、凡小林等四人带到武穴市官桥附近,对其拳打脚踢,用砍刀架在他们脖子上,威胁他们出3万元。后又对黄某甲等四人进行搜身,在某某某身上搜出一张银行卡,便逼某某某向家里打电话要钱,某某某被迫给其父亲打电话撒谎要钱。第二天早上,待某某某家人将钱打到某某某银行账户,涂某某等人就将某某某卡中的18000元取出,并让黄某甲等人回家,因黄某甲等人没钱坐车,涂某某就给黄某甲1000元车费。后被告人冯某某和涂某某、刘某甲一起去黄冈、黄石等地游玩,将17000元挥霍。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武穴市公安局刊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短信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黄某乙、梅某某、刘某甲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黄某甲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中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