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7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座**号楼**单元**(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街**号**户)。2011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2月28日减刑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9时30分许,在被害人程某某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座**楼**单元**室的居住处,被告人冯某某趁被害人开门准备出门之际,闯入被害人家中,并使用一块蓝色毛巾将被害人的嘴捂住,欲对其进行抢劫,被害人程某某挣脱后跑向家中卧室,被告人冯某某在追赶过程中滑倒在地,被害人趁机跑到楼道求救,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程某某遂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系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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