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嫖娼,于2012年3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怀俊,江苏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刘怀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涟水县涟城镇**城**号楼**室被害人施某某(女,30岁)家中,采用言语威胁、暴力胁迫等手段对施某某实施奸淫。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6.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锐
检察官助理:纪娟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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