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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强奸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5********,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镇**大道**期**栋**单元**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已依法询问被害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及其两名朋友与被害人钟某某先后在江油市**宾馆金翅鸟歌城、江油市中坝镇工农街饮酒,钟某某喝醉后,被冯某某等送回江油市中坝镇花园路南段13号**宾馆13房间。进入房间后,冯某某强行脱去钟某某衣服并强行抠摸钟某某的胸部,阴部及腿部,并脱自己去裤子欲强行与钟某某发生性关系。钟某某大声呼救并激烈反抗,邻居听见声音后出门了解情况,冯某某中止强奸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强奸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比对既遂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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