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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强制猥亵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Z3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颍泉区**快餐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村**路**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栋**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2020年11月1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以给被害人云某某结算工资为由,将云某某骗至颍泉区**快餐店三楼卧室房间内,后被告人冯某某在该卧室床上,强行对云某某实施了亲脖子、嘴唇、胸部及摸下体等猥亵行为。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现场笔录

7.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的方式,强制猥亵被害人云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影

检察官助理 王晴晴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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