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2日经河间市公安局决定,同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冯某某在河间市**镇**村北建成赛狗场,从事寄养狗训练。2019年12月份,冯某某利用该赛狗场组织多人参与赛狗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12月24日该赛狗场被河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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