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局家属院。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怀庆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6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冯某某认识王某某(另案处理)后,参与王某某在网络平台“亿人娱乐APP”和“聚星APP”上组织的“北京赛车pk10”的赛车赌博游戏,并发展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冯某甲、田某某、常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参与赌博,被告人冯某某在下线赌博流水中抽取提成,从中获利。其中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向王某某银行转账143笔,共1040995元全部用于赌博充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薛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王某甲、贾某甲、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网上赌博平台上注册账户,并发展下线,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检察员助理:许 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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