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组,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7日退查重报,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网络平台游戏赌博软件组织多人在网络平台朋友局聚众赌博,冯某某在朋友局中建立亲友圈任圈主,组织亲友圈400多人利用“朋友局” 打麻将的方式多次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赌资达1146485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的情况;(2)被告人冯某某无前科证明证实其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3)赌博平台截图证明冯某某开设赌局的赌博方式情况;(4)手机中调取的输赢情况截图22张证明冯某某、郎某某在朋友局中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情况;(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7张证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给冯某某、郎某某的赌资记录情况;(6)微信号注册信息证明被告人冯某某微信号qq20082**注册信息情况;(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组织朋友局赌博的聊天记录情况;(8)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冯某某62179949101456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冯某乙62179949200089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9)微信转账明细证明被告人冯某某利用aa20082**的微信号赌博赌资转账及收入情况;(10)冯某某微信交易账号转出401个账号证明转出的参赌人数情况;(11)冯某某微信交易账号转入395个账号证明转入的参赌人数情况;(12)冯某某微信交易转出8810条转账记录证明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参赌人员的赌资共计1141879元的情况。(13)冯某某微信交易转入15572条转账记录证明参赌人员转账给冯某某的赌资共计1146485元的情况。(14)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刘某某参与赌博及赌资交易的情况;(15)微信转账截图证明蒋某某参与赌博及赌资交易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冯某某、郎某某二人利用网络平台和游戏赌博软件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冯某某二人从中渔利的情况;(2)证人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019年期间其二人在冯某某、郎某某的微信群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其担任朋友局赌博网站的代理,利用网站给其的游戏账号密码接受微信群内参赌人员的投注,组织人员在网络平台上打麻将赌博,其从中获利;大约2019年8月10号其开始管理郎某某的朋友局,组织朋友局里的人打麻将赌博,其负责收钱发钱和收房费,向其微信转账转入赌资一共1146485元,其的微信转账转出一共1141879元赌资,参赌人员向其转入的微信号395个,其转出的401个微信号,其组织人员赌博共获利两万元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建立赌博平台,组织人员在网络平台朋友局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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