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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开始,盘某某(另案处理)由被告人冯某某发展成为下级庄家,并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红光村小组**村**店,以香港六合彩投注形式接受赌客现金、微信投注,并将投注单转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以当期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结算,冯某某按照盘某某投注总额返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水钱给盘某某。

经统计,被告人冯某某自2017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26日通过手机微信接受盘某某投注的赌资人民币274875元;冯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银行账户收到盘某某投注的赌资人民币32000元。

2019年12月19日晚,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巷**号**房抓获被告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10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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