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刑事拘留) 在明知收购别人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用来做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由被告人王某某带领赵褚豪去办理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xxxx0)、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卡号:xxxx1)、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卡号:xxxx3)三张银行卡,由被告人王某某交于王某某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赵某某两张银行卡里涉及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金额为二十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前科查询证明、赵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兰考县公安局兰阳派出所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的信息查询材料;2.被害人任真桢陈述;3.同案犯赵某某供述;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冯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4份;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五万余元,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娟
崔志刚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七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