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室。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口头训诫;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口头训诫;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口头训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4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月2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使用昵称为“*****”的微信帐号,分别在“桃园《十三妹》”(群主为冯某某,成员7人)、“人民是靠山”(群成员249人)、“狭路相逢勇者胜”(群成员30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群成员66人)、“秋夜星空”(群成员78人)、“中润港澳17团”(群成员36人)、“社会热点新鲜13”等微信帐号 ,多次发布辱骂党和国家领导人、涉政有害信息,诋毁党、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协查通报、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提取、检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辱骂、诋毁国家领导人言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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