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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武汉**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2020年8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武汉市江岸区**路**路路口“**油焖大虾海鲜烧烤店”内,因认为点餐后店主出餐慢,等待时间过长,为发泄情绪,离开该店时用脚踢翻店内桌椅,并拿起店内的菜刀,趁店主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际,将菜刀架在杨某某颈部,并言语威胁,在杨某某夺刀的过程中,冯某某将其右肩部近颈根处划伤,造成5.3厘米伤口。公安人员接被害人妻子江某某报警后赶赴现场将冯某某抓获。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冯某某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菜刀照片、门诊病历、视频监控截图;4.证人徐某某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7.司法鉴定意见书;8.检查笔录;9.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魏向佳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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