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广东省怀某某**镇**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6日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伙同冯某乙、罗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去到怀城镇红星路一号陈某乙经营的麻将馆收取保护费,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冯某甲术指使冯某乙、陈某甲、罗某某、周某某对麻将馆进行打砸,导致该麻将馆内的六张木椅子和两台麻将机受损,另有一名事主叶某某的头部被打伤。

经怀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两台麻将机总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经广东省怀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冯某丙、冯某乙、陈某甲、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