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宾某A、宾某B、宾某C等人在博白县水鸣镇旧开发区**奶茶店,以奶茶久等不得为名,持凳等工具将奶茶店老板庞某某打伤及损坏店内部分物品。经鉴定,庞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奶茶店内被损坏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惠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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