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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巷**号附近,捡起地面的石块无故砸坏被害人李某某停在上址的黑色奇瑞牌汽车(车牌号:鄂F2****),造成该车左侧车尾后三角玻璃损坏及三角玻璃窗户框凹陷的后果。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又去到上述**村**街**号门口,捡起地面的石块无故砸坏被害人蔡某某停在上址的白色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牌号:粤BX****),造成该车后挡风玻璃损坏的后果。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李某某的汽车被损坏部分价值1425元;被害人蔡某某的汽车被损坏部分价值718元。

2019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上述泗合南街11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并扣押作案工具石头一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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