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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6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六营门路口收费岗亭处,不配合保安员的疫情防控检查,无故将保安员王某某及街道工作人员曾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刑事谅解书、身份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手机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程晓溪

2020年7月13日

附注: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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