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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现年25 岁( 19** 年** 月** 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村民,务农,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6********5517。2010 年10 月20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3 年5 月28 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执行三年四个月,2015 年8 月2 日刑满释放;2016 年3 月21 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蒲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2016 年3 月30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30 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现年20 岁( 1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村民,务农,身份证编号:610526********0713。2016 年1月22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逃)纠集冯某某、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四人手持关公刀、砍刀在蒲城县银河国际ktv滋事,冯某某持砍刀对三楼H11包间内的顾客侯某某进行砍打,致侯某某受伤,经鉴定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啊纯

2016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零散材料一页;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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