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案发前住临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与郭某某等人在9度酒吧内饮酒,被害人李某某在V8酒吧内聊天。次日2时许,因郭某某将V8酒吧门口的电动车碰倒,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二人先后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争执,经他人劝离后被害人李某某返回V8酒吧,后被告人冯某某尾随至酒吧内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临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单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临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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