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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7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农历10月份来,被告人冯某某因曹某某不愿与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多次采取撒纸钱、烧纸钱、悬挂照片和寿被、打电话和发微信、放火等方式威胁、恐吓、逼迫曹某某继续与其交往。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安化县**村曹某某家,在台阶上撒纸钱,以此恐吓曹某某。

2、2018年农历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因曹某某不愿接其电话,带了纸钱等物品窜至安化县**村曹某某家,要求与其睡在一起,见曹某某不从,被告人冯某某将纸钱撒在曹某某房内。当晚,曹某某心里害怕,只得同意被告人冯某某与其一起睡在家中。

3、201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安化县**村民曹某某家,将曹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儿子李某甲的照片和一袋纸钱挂在堂屋门上,并在两边各挂了一条撕开的寿被,又用机油、石灰、水泥涂在曹某某家外墙上,然后拍了照片发信息给曹某某,欲逼已经外出务工的曹某某回家与其相处。

4、2019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安化县**村曹某某家,在其大门上悬挂着曹某某儿子李某甲的照片,并用柴油浇在衣服上将曹某某灶屋门点燃,灶屋门着火后,被告人冯某某逃离现场,后火苗自然熄灭,造成曹某某家木门烧坏,共计损失240元左右。

5、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微信、电话威胁曹某某继续与其交往,其中发送微信语音威胁信息一百余条,电话威胁四、五十次。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保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宽松处理的申请报告、村委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袁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6.同步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后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况,建议对冯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华彪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589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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