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冯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大冶市**镇**楼**栋**室。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即70周年国庆来临之际,被告人冯某甲为给大冶市**镇政府施加压力,乘坐列车到北京上访,以其母亲曹某某生前提出的房屋拆迁补偿过低问题,要挟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冯某甲到达北京后,为防止被政府工作人员找到,关闭通讯工具,25至29日期间处于失联状态。大冶市**镇政府为防止冯某甲在70周年国庆期间在北京制造事端,立即安排政府工作人员和冯某甲亲属冯某乙、冯某丙到北京寻找冯某甲,并做劝返工作。
2019年9月29日上午,冯某乙、冯某丙通过微信联系上冯某甲,冯某甲在微信中扬言要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去寻死。大冶市**镇政府为避免冯某甲做出过激行为,被迫按冯某甲的要求,与其亲属签订协议并盖政府公章,冯某甲经劝说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一同返回黄石。同年10月8日上午,冯某甲及其亲属到**镇政府,要求政府履行在北京签订的协议,**镇政府明确表示协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不能履行。
另查明,2017年8月2日,大冶市**镇人民政府已答复曹某某协议补偿款已支付到位。2019年8月21日,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局对《关于曹某某信访事项情况说明》中已明确曹某某提出的房屋拆迁补偿过低问题属于无理诉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息访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冯某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鄂诚实[2019]电子鉴第128号司法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严重扰乱政府、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青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在黄石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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