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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方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间,趁北京市朝阳区**乡**村**一拆迁空地无人使用之机,非法占用该土地共计1203平米用于堆放其回收的木材等物品,经村委会催要,拒不归还村集体上述土地。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小武基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安全检查台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等;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任意占用村集体土地。拒不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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