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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在被害人刘某某家的南北水泥路上辱骂刘某某,后被告人冯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厮打,被害人魏某某到现场后,被告人冯某某与魏某某发生厮打,致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和刘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伤情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朱玉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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