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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瓦房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瓦房店市**园区管委会认定其动迁补偿、环境污染等信访诉求不合理的情况下,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就其不合理诉求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信访登记说明、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冯某某的供述;4.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信访事项无法律政策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继续上访、越级上访,并恶意、反复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移送诉讼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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