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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30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4月1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听到同村邻居冯某(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在院中辱骂其母亲,遂伙同程某某、麻某某等多人到冯某家中准备教训冯某。冯某某到冯某家中后和冯某发生厮打,冯伟母亲杨某某上前拦阻被冯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踹胸部,冯某上前拦挡被冯某某扇耳光,并用拳头朝冯某鼻部打,程某某、麻某某手持钢管和冯某某等人让冯某下跪,冯某某继续对冯某实施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冯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冯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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