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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鸡冠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鸡西市**林场副场长,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11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419日晚20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回家途中步行至鸡西市鸡冠区富强小区10号楼楼附近,用随手捡的石头将停放在鸡冠区富强小区8号楼楼下的白色现代朗动(车牌号:G****F)划伤;将停放在鸡冠区富强小区9号楼楼下的本田轿车(车牌号为:G****1)划伤;将停放在鸡冠区富强小区10号楼停车场的下列车辆多处划伤:黑色尼桑轩逸(车牌号:G****L);别克昂科威(车牌号:G****D);白色长安铃木(车牌号:黑G****6);白色现代领动(车牌号:黑G****1);白色本田crv(车牌号:黑G****9);银灰色起亚智跑(车牌号:黑G****5);白色东风日产奇骏(车牌号:黑G****8);金色索纳塔8代(车牌号:黑G****2)。

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伤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唐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50元,与唐某某、辛某某10名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唐某某、辛某某10名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424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鸡冠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被损坏车辆(照片)

2.被害人唐某某、辛某某等10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官:李春波

检察官助理:杨昊斐

2020年11月29日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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