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4月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公安分局民警在本市江岸区**街**公馆**栋**号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王某某、余某某,在**号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杨某某、熊某某。经查,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租赁江岸区**街**公馆**栋**号房、**号房、**号房容留他人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记账便签、微信收款助手截图、账本、照片、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张某甲、鲍某某、张某乙、万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雷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