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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13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13日因吸毒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烟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至10月23日期间,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街**号**号容留韩某某、李某某卖淫,并收取提成。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底的一天,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容留李某某向郑某卖淫一次。

2、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容留李某某向王某某卖淫一次。

3、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容留李某某向王某某卖淫一次。

4、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容留韩某某向崔某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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