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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501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单元603户,个体。2013年1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6日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自家的甲壳虫轿车,拉着丁某某购买到冰毒后,将车停在黄岛区**村**药店南边的一条胡同内,在该车内容留丁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丁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该驾驶自家甲壳虫轿车拉着丁某某购买到冰毒后,将车停在丁某某家附近的一条胡同内,在该车内容留丁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丁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该驾驶自家甲壳虫轿车拉着丁某某购买到冰毒后,将车停在丁某某家附近的一条胡同内,在该车内容留丁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丁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购买到冰毒后,该在位于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卧室内容留丁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5、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丁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购买到冰毒后,该在位于黄岛区**路**号自己租赁的办公室内容留丁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6、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丁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购买到冰毒后,该在位于黄岛区**路**号自己租赁的办公室内容留丁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6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查询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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