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东区**路**公寓**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办事处**村**庄**组)。2019年1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10日因吸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借住的本市东丽区**道与**路交口处**小区**号楼**门**号房屋内,先后七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19年5月17日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乙、杨某甲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联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莉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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