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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现住广元市上西**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至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坝**小区**栋**楼**号的家中,容留其女友刘某某、雍某某、汪某某等人,利用矿泉水瓶、吸管、锡箔纸等制作的简易吸毒工具,采用烫烤的方法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雍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广元市**坝**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87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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