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4〕1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汉族,初中,无业,陕西省**市**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9月1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4-12-0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兴平市爱睿尔时尚酒店402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张某某两人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兴平市鸿升宾馆208房间内容留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14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兴平市鸿升宾馆305房间内容留黄某某、杨某某两人吸食毒品冰毒;
4、2014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兴平市鸿升宾馆201房间内容留来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5、2014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兴平市鸿升宾馆305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进
2014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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