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8日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容留某某发吸食毒品吗啡(俗称:“白粉”)。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阳山县拘留所民警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管场所犯罪线索专递函、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吗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土香

                                               检察官助理陈俊文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被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