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五常市**商业街**号与商户发生纠纷,后商户报警,五常市公安局循礼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冯某某不配合出警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出警人员进行谩骂并殴打出警人员蒋某某(男,30岁),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在出警人员将冯某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将出警人员朱某某(男,28岁)手部咬伤。经鉴定:朱向雷右手背部破损,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纪实等;
2.证人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