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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06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浦驰路188弄95号202室进行赌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浦锦街道派出所民警姚某某、聂某某等人接警后前往处警。在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冯某某强行传唤的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采取手打、嘴咬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法,并致民警姚某某手臂受伤。经鉴定,民警姚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冯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民警姚某某、聂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执法记录仪及出警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阻碍民警依法执法,并造成民警受伤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涉案执法记录仪视频的调取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案发简要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冯某某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资料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民警姚某某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当场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因赌博被当场查获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信箱举报线索核查反馈单、行政处理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等四人因本次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丙会

检察官助理:左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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