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20年5月9日23时50分许,鲁中矿派出所接110指令:有人在张家洼鲁中不锈钢城青云集团门店门口闹事,门前花盆被砸。鲁中矿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魏某某、吕某某等到达现场处置该警情时,报警人称行为人正驾车离开,后民警张某某驾驶警车追赶至鹿鸣路浦江水岸南侧路边,被告人冯某某将车停在路边,民警张某某下车询问冯某某“花盆是你砸的吗?”冯某某说“是。”张某某发现冯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通知交警部门到场处置。民警张某某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让冯某某配合工作,冯某某拒不配合,并拿出车钥匙对张某某等人挥舞,民警张某某、辅警魏某某、吕某某对冯某某行为进行制止,冯某某威胁民警道“你治我一下,我弄死你”,制止过程中冯某某与张某某倒地,张某某的右脚踝被冯某某压伤,辅警魏某某右手擦伤,后冯某某被制服。张某某电话通知派出所辅警王某某、白某某到场支援,此时交警到达现场,冯某某站起身后用脚踹辅警王某某裆部一脚,后冯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鲁中矿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张某某右踝关节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0日0时10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汽车行至济南市莱芜区**路,被派出所民警举报。0时23分许,口镇交警中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查处,1时22分许,带其至济南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检验,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4±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冯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39634****;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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